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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出台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信息来源: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党政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4-08-20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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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出台《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惩戒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失信行为。

该办法通过建立执业告知登记制度和警示约谈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切实提升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管理水平,有效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其中执业告知登记制度,明确了中介机构的名称、资质证书或认定文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其从事相关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事项等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一周内重新上报登记;在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从事安全生产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要及时登录“泰州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系统”,将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录入系统进行告知;中介机构要将服务项目录入“泰州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系统”,按照相关业务流程规定开展服务活动,接受区应急管理局日常监督管理;中介机构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情况汇总表》报送至区应急管理局,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工作汇总表。

警示约谈制度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介机构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应急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报告抽查等监管活动中发现服务质量问题较多的;受到资质发证机关或资格认定机关通报批评的;2家以上企业反映同一中介机构存在服务质量问题,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失信行为的;未如实上报工作情况报表的,或多次未按要求上报工作情况报表的;应急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警示约谈的其他行为。

下一步,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将迅速部署开展宣贯、推进、落地工作,不断将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管理推向标准化、规范化道路,形成公平开放、风清气正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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